(2023)豫0611民初4479号
鹤壁安泰尼龙制品有限公司、李志杰、汪莉:
本院受理原告鹤壁市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安泰尼龙制品有限公司、李志杰、孙宁、汪莉、侯军民、周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鹤壁安泰尼龙制品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00元;2、判令被告李志杰、孙宁、汪莉、侯军民、周冉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鹤壁安泰尼龙制品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原告对被告李志杰在鹤壁安泰尼龙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豫0611民初447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郭丙乾 0392-3385305(办)
邮编:458030
原告:鹤壁市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芝麻官南巷2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11室 张静茹(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