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4522号
临清市大鹏轴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大鹏轴承有限公司、河南双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红梅票据追索权纠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款相关费用5382781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豫0611民初45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郭丙乾 0392-3385305(办)
邮编:458030
原告: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芝麻官南巷2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11室 张静茹(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