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4399号
姜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窦保亮诉被告河南省鑫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姜秀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窦保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750551.8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豫0611民初439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电 话:0392—3385305
联系人: 王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