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4699号
丁富凯:
本院受理原告毕文杰诉被告丁富凯、李修志、李科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毕文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丁富凯、李修志、李科伟给付原告方木款17929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豫0611民初469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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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