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4408号之一
鹤壁安泰尼龙制品有限公司、鹤壁安顺塑料有限公司、李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鹤壁安泰尼龙制品有限公司、鹤壁安顺塑料有限公司、李志杰、王爱芳、孙宁、汪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鹤壁安泰尼龙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止到2023年6月20日的利息3844050.02元、2023年6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2、由李志杰、王爱芳、孙宁、汪莉、鹤壁安顺塑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豫0611民初44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