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4961号之一
苗改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苗改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苗改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9995.5元、截止2023年8月18日的利息810.0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39.23元、管理费用3元、分期手续费1030.77元,以上合计金额73378.51元,逾期利息以69995.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3年8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苗改生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豫0611民初49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392-3385216
联系人:冯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