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4974号之一
孙正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孙正朝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孙正朝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1549.42元、截止2023年8月18日的利息10332.2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67.34元、分期手续费2501.95元,以上合计金额78451元,逾期利息以61549.4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3年8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孙正朝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豫0611民初497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鹤壁市淇滨区法院钜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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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邢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