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5110号之一
赵树伟、靳思玲:
本院受理原告鹤壁市翔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树伟、靳思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赵树伟偿还原告代偿款项(本金、利息)1977683元及担保费77400元;2、被告赵树伟支付原告代还款项后利息及律师费3000元及违约金及原告实现追偿权支出的全部费用;3、被告赵树伟、靳思玲对上述前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靳思玲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口屯镇天玺园6-2-201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豫0611民初51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