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5346号之一
李伟、郭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赞军与被告李伟、郭强、第三人刘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伟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借款日至实际偿还日的利息;2、被告郭强对被告李伟100000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豫0611民初53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