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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总结调解经验提升调解工作层次

  发布时间:2009-08-11 10:15:06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调解工作的新经验和新路子,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总结出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和借力调解“五调法”,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提供和平解决纠纷的平台,立案调解。在立案时,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到法院或者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听取被告意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初步情况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当被告同意调解时,及时通知原告到场,再次为双方搭建一个相互沟通的机会和平台,以利于进一步缓和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实现和解。

    二、充分把握有利时机,庭前调解。双方通过证据交换后,能全面的了解支持诉辩的证据,当事人往往在充分考虑自身利益之后,会理性的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法院便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时机,促成纠纷的和解。

    三、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庭中调解。对那些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采取灵活的传唤及方便简洁的开庭,发挥调解程序灵活性与简洁性,减少当事人开庭的对立性,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在争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采取现场开庭、现场调解、非审判庭方式进行座谈式开庭调解,以缓解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使调解在一种相对融洽和缓的气氛中进行。

    四、明晰双方是非责任,庭后调解。通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后,由于整个案件庭审程序已经结束,案件事实、是非责任已明朗,双方的争执焦点、分歧也很明确,特别是证据相对较弱的一方当事人,想通过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比较强烈,此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庭审后达成协议。

    五、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借力调解。依靠乡镇民调组织、农村义务评事员及群众代表的参与,积极落实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促使一大批民事纠纷得到妥善圆满的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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