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5045号之一
鹤壁市钰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晖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鹤壁市钰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晖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3年3月1日的本金69498.33元及利息441.27元、罚息5235.94元,自2023年3月2日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豫0611民初50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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