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前后,被告人万某某、符某某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学习到名为“同步”的诈骗方式,随后通过该软件结识了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张某等人,并合谋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韩某某联系刘某寻找“卡农”转移诈骗资金。
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万某某、符某某通过聊天软件购买钓鱼网站源代码和网站域名,租赁境外服务器,制作钓鱼网站,之后购买大量手机号码信息,通过境外短信群发平台群发带有钓鱼链接的虚假短信,诱骗被害人输入银行卡号、身份信息、验证码、银行卡安全码等信息。万某某、符某某通过网站后台同步掌握上述信息后,再通过境外聊天软件和匿名聊天软件将骗取到的信息发送给其下线被告人王某某、韩某某、张某等人。王某某、韩某某等人将信息输入提前准备好的手机钱包,在手机中复制、生成被害人的虚拟银行卡,再通过被告人刘某准备好的一级卡、POS机,使用手机钱包NFC功能将被害人银行卡资金盗刷至一级卡中,之后韩某某对接刘某联系他人组织一级卡“卡农”提供银行卡进行取现、转账。(卡农是指专门为上线提供银行卡,用于帮助网络犯罪分子转移违法资金的行为人。)张某负责看守“卡农”、跑腿。盗刷完成后,王某某将诈骗资金兑换成互联网虚拟货币,同上线平分获利。万某某、符某某平分其所得部分,王某某、韩某某、张某等人平分其所得部分。
经审计,在2022年3月、2022年5月,上述团伙分别在郑州市、哈尔滨市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1704442.55元,已查实鹤壁市淇滨区被害人的银行卡被盗刷的资金共计223422.75元。被告人万某某、符某某共获取非法利益852221.28元。王某某、韩某某、张某等人共获取非法利益852221.28元后,向刘某发放报酬共计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被告人万某某、符某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刘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盗刷,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万某某、符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其他5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五年至十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违法所得责令上述各被告人予以退出,扣押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万某某等6人信用卡诈骗一案,属于典型的团伙犯罪,向群众们完整的揭示了信用卡诈骗团伙从最初的制作虚假网站、群发诈骗短信、后台获取被害人账户信息、复制被害人银行卡并盗刷、寻找“卡农”并转移犯罪所得的网络犯罪全流程。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莫要相信陌生短信、点击不明链接,遇到银行发送的涉及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的短信,最好前往银行柜台当面进行确认,不要盲目点击信息中的链接直接在网上进行操作,防止进入虚假网站,从而被不法分子从后台提取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账号、密码、存款数额等),导致财产损失。
近年来,淇滨区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强化网络犯罪的源头治理,切实开展好“断卡”行动,对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坚决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同时,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持续推进全民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信用卡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