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4247号之二
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蔡淑珍、赵民杰、朱军霞:
本院受理原告鹤壁市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赵民忠、蔡淑珍、赵民杰、朱军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611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鹤壁市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 420 000元及违约金284000元;二、被告赵民忠、蔡淑珍、赵民杰、朱军霞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鹤壁市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0 136元,由被告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赵民忠、蔡淑珍、赵民杰、朱军霞负担。被告鹤壁中杰制动器有限公司、赵民忠、蔡淑珍、赵民杰、朱军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郭法官 联系电话:0392-3385139
承办法庭: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河涧人民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