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鹏: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创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创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你偿还借款本金31186.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634.75元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联系人:赵法官 0392-3385312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