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5783号之一
李大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峰与被告李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鹏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庭:钜桥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武文英 0392-3385409(办)
原告:王鹏峰
邮编:458030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409室武文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