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监7号
呼广周、林州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王秋印与原审被告苏杰、呼广周、刘地泰、鹤壁市业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林州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秋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共计748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1月26日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和利息付清之日)。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豫0611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苏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秋印工程款7388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4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的利息;二、呼广周在欠付苏杰工程款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呼广周工程款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补充清偿;五、刘地泰与鹤壁市业晟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审理程序违法,应予再审,裁定如下:一、本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庭:钜桥人民法庭
承办法官:武文英 0392-3385409(办)
原审原告:王秋印
邮编:458030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芝麻官南巷交叉口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409室武文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