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5612号之一
赵利:
本院受理原告鹤壁升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鹤壁升龙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赵利签订的升龙广场2号楼一单元1105号房屋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赵利支付原告违约金78332.8元(房屋总价款391664元×20%=78332.8元);3、依法判决被告赵利配合原告到鹤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变更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豫0611民初56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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