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4408号之二
鹤壁安泰尼龙制品有限公司、鹤壁安顺塑料有限公司、李志杰、王爱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鹤壁安泰尼龙制品有限公司、鹤壁安顺塑料有限公司、李志杰、王爱芳、孙宁、汪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611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鹤壁安泰尼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3年6月2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3844050.02元,自2023年6月21日起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9.03%、复利年利率9.03%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鹤壁安顺塑料有限公司、李志杰、王爱芳、汪莉、孙宁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