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4522号之一
临清市大鹏轴承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大鹏轴承有限公司、河南双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红梅票据追索权纠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611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河南双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清市大鹏轴承有限公司、刘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已清偿金额5 276 937元及利息(以5 276 93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郭丙乾 0392-3385311(办)
邮编:458030
原告: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芝麻官南巷2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11室 张静茹(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