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4521号之一
鹤壁市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沃德新世纪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郭日红、尚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611民初4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1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0392-3385311 (办)
邮编:458030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邮寄地址:鹤壁市淇滨区芝麻官南巷2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311室 张静茹(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