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富凯,李修志:
本院受理毕文杰、李科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611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富凯、李修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毕文杰货款13929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 139292元为基数,自 2022年7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 5.32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科伟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样报邮寄: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庭
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联系人:王法官 0392-3385310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