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鲁明、王振、孙飞: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瑞峰与被执行人鹤壁谦诚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栋军、王海珍、王鹏飞、张九来、孙鲁明、张丽娟、王振、孙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及听证通知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听证,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听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办案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霍璐婷
联系电话:0392-3385204(办)
收 件 人:霍璐婷
地 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邮政编码:458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