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4974号之二
孙正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告孙正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611民初4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正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1549.42 元、截至2023年8月18日的利息10332.29元及逾期利息(以61549.4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9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钜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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