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6027号
许庆喜:
本院受理原告董政诉被告鹤壁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政请求判令你支付原告劳务费7948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豫0611民初6027号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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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