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611民初5783号之二
李大斌:
本院受理原告王鹏峰与被告李大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611民初5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大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鹏峰借款本金6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392-3385216
联系人:冯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