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8 15:36:55
(2023)豫0611民初5752号之二
刘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龙,第三人鹤壁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611民初57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正商实业有限公司撤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八日
联系电话:0392-3385216
联系人:冯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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