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拥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行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90000元以及利息(按照390000元为基数,以7.9625%从2022年4月30日计算至清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联系人:郭法官 0392-3385501
二○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