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611民初36号之一
王鹰、张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清与被告王鹰、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4)豫0611民初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