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淇滨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被告人方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F8××**的吉利牌小型轿车,从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和泰山路交叉口出发,行驶至九州路与东海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方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9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方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请务必高度重视,遵纪守法,严守法律底线,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