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611民初419号之一
刘景彪:
本院受理原告靳福叶、靳鑫甲、王明英、靳万中、靳鑫宁与被告刘景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靳福叶、靳鑫甲、王明英、靳万中、靳鑫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料款2275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钜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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