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只为买零食 均判管制和罚金
作者:原国喜 发布时间:2010-08-09 08:25:11
被告人马某、焦某小学肄业后便走上了社会,只因父母给的零用钱不能满足其日常需求,为满足物质享受的欲望,二人便分别从鹤壁市淇滨区某建筑工地、住宅小区内盗窃钢管、电瓶等物品。5月21日二被告人在某小区又一次实施盗窃时被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经淇滨法院刑庭审理:被告人马某、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处马某、焦某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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