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07 11:03:42
(2024)豫0611民初36号之二
王鹰、张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清与被告王鹰、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611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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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