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611民初568号之一
耿东青、卢素青: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军与被告耿东青、卢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海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分,自2017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4)豫0611民初5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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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冯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