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为报复窃朋友电动车 进牢房被判刑悔已晚

  发布时间:2010-08-10 08:28:20


    近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某因与黄某有矛盾,被告人张某便在本市某宾馆院内将其朋友黄某的电动自行车偷走。经价格评估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1677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燕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1673944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