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君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停山:
本院受理原告焦玉玲诉鹤壁市佳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市君泰商贸有限公司、王停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判决。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办案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大赉店法庭
承办法官: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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