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昂: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061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062.84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2年7月26日利息为12251.11元,自2022年7月27日起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透支本金24062.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46元,被告郭昂负担720元。被告郭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3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样报邮寄: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庭
地 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
联系人:郭法官 0392-3385310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