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法院在民商事案件调解中,注重加强调解后监督履行工作,今年以来,调解结案的履行率达95%以上,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是引导当事人明确责任保证履行。在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明确约定履行义务,以及不及时履行调解协议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案结事了。
二是督促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场履行。办案法官对当事人晓之以理,说明当场履行协议的好处,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尽量采用当场履行的方式,最大程度地避免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协议的情况。
三是建立调解案件履行情况档案。要求办案人员对每一起调解结案的案件均建立调解案件履行情况档案,以便掌握履行时间和期限,将调解后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四是实行履行期限预警机制。对调解后临近到期或已经到期应当履行的案件,及时进行回访,采取上门提醒、电话联络等多种方式提醒当事人,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五是调解后监督履行到位。明确履行债务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须如实申报财产,保证如期履行协议内容;法官一旦发现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告知权利人及时申请执行,防止义务人拖延和逃避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