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被告行政机关逾期提供证据,即将承担判决败诉风险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及时引入行政协商机制,成功化解官民矛盾,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淇滨区公安分局辖区某派出所在收到原告刘某的起诉状副本之后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向法院提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属逾期举证,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开庭裁判,派出所必将面临败诉的风险。一份判决好拟,但判决后行政机关又会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可能又要进入一个诉讼周期,官民矛盾仍然得不到有效化解。于是,承办法官及时引入行政协商机制,促使被告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说服原告不要为求一纸胜诉判决而丧失协商解决彻底化解矛盾的机遇。最终官民握手言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