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自古就有可谓屡见不鲜。2009年11月21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9年7月20日,被告张××向原告陈××借款523 6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偿还90 000元,剩余433 6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偿还借款433 600元。
淇滨区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433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