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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案新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发布时间:2010-09-10 16:36:32


    借贷纠纷自古就有可谓屡见不鲜。2009年11月21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受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09年7月20日,被告张××向原告陈××借款523 600元,于2009年7月31日偿还90 000元,剩余433 6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张××偿还借款433 600元。

    淇滨区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433 600元。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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