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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印文后字迹协议当然无效

  发布时间:2010-09-10 16:38:53


    违反企业借款行规,持有加盖有单位公章的借条,协议被判无效。关某本想追回借款本息,诉请却被判驳回。

    2006年7月28日,被告王XX持原XX煤矿的公章到原告关XX家中,为其出具了加盖原XX煤矿公章的借条1张,内容为:原XX煤矿借到关XX现金伍拾万元整,利息为1.5%,壹年半还清,经手人为王XX。后原XX煤矿由开办单位被告XX村委会申请注销。2009年4月22日,原告关XX向淇滨区法院起诉,请求三被告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院经审查认为:合同之债是指基于特定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的债,债权债务的产生应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关XX作为500 000元现金的出借人,认为将涉案款项借给了原XX煤矿,但在出借的过程中,均是与本案被告王XX个人进行协商。王XX作为经手人,持原XX煤矿的公章到原告家中,为其出具了加盖原XX煤矿公章的借条,该借款行为不符合企业借款的常规,被告王XX既不是原XX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又无原XX煤矿的授权,故该出具借条的行为只是其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原XX煤矿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关XX当庭对借款细节的陈述是先书写了借款的内容,后加盖了原XX煤矿的公章,与XX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显示该借条是先有的印章印文,后有手写字迹的鉴定结论相互矛盾,且先加盖公章,后书写借款内容的做法也不符合行为习惯。综上,原告关XX出具的2006年7月28日借条虽客观存在,但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该借款事实是否发生亦无法确认。原告关XX请求三被告承担偿还借款500 000元及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关XX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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