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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反映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发布时间:2010-09-13 08:21:00


    近期,淇滨区法院结合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实践,深入开展调研,发现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着组织、人员、协议三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是人民调解组织权威性不足。由于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基层组织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凸显不足。基层调解组织的运作普遍缺乏办公经费支撑,硬件建设没有按照要求配备,无法满足调解工作需要。激励性不足,对于调解人员没有激励机制,导致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时,积极性不高。

    二是人民调解协议质量不高。基层组织调解的纠纷主要以继承、分家析产、相邻关系、赡养抚养等为主,此类纠纷一般主体较多,基层组织在调解的过程中往往只通知积极主张权利者,往往遗漏未积极参与调解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事实查证不全。在开展调解工作时,一般仅仅关注主要矛盾,而对案件相关事实关注不够,以致在调解协议中部分事项未纳入其中,遗留纠纷隐患。内容表述不全。如在涉及金钱给付的协议中,对付款起止时限、利息计算标准等问题表述不准确,内容存在瑕疵直接影响履行效果,甚至在履行过程中引发新的纠纷。

    三是人民调解人员业务水平参次不齐。基层人民调解员具有相关法律工作经验的较少,社区、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则以各村支部书记、主任、其他工作人员为主体,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比较缺乏,专职人员严重缺失。部分乡镇的调解员身兼数职,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主要用于本职工作的处理,往往顾此失彼,调解效率不高,效果也不理想,有的地方由于人员不够到位,甚至出现了个别“挂名专职调解员”的现象。调解公信力面临挑战,部分基层司法所人员既居中调解,又参与代理案件,担任纠纷一方代理人,从中受益,容易使群众对基层组织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产生怀疑,无形中将矛盾进一步激化。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和优势。提高其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使各级党政机关都能自觉地运用这一机制,使广大群众遇到矛盾纠纷主动找人民调解组织的思想意识。完善保障机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确保人员和业务经费到位,切实解决制约人民调解事业发展的瓶颈工程。完善激励机制,实行目标考核,与履职评定挂钩,对调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重赏,对调解工作不力的建议调离。二是大力开展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常见纠纷类型,指导协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拟定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制作。定期组织培训,确保调解协议条款齐备、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邀请旁听调解,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请求履行、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邀请具体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旁听案件审理,通报裁判结果。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裁判,及时通报相关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便于其查找原因,改进提高。三是加强队伍建设,规范选任方式。首先由辖区内各乡镇和司法所综合评定调解员工作能力,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创新培训方式,由基层法官担任辖区人民调解员指导员,并围绕多发纠纷类型,结合典型案例讲解所涉法律规定,帮助人民调解员更规范有效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强化公平正义观念。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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