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滨区法院通过调研发现,近年来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2008年受理59件,2009年受理88件,今年1至8月共受理此类案件56件。主要原因为:
一是当事人持有“重仪式、轻登记”的思想观念。尽管办理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但由于辖区农村固有的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影响,部分群众认为只要举行了仪式,得到社会承认,男女双方往往在举行订婚或结婚仪式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是当事人呈年轻化趋势,同居时普遍不达法定婚龄。一些年轻人往往相识数月后即共同居住,双方在性格、习惯等方面缺乏足够了解,一旦感情不和,即匆匆分手,在我院今年1至8月受理的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同居时一方以上未达法定婚龄的占到56%。
三是女方户籍为外地者占到35%。随着淇滨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地人来到市区打工,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与当地男子同居生子,后因感情破裂或一方离家后下落不明,引发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四是财产争议较少,矛盾主要集中在子女抚养方面。由于同居时间较短,一般对财产分割争议不大,矛盾焦点主要集中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在今年受理的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双方在诉前已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的占到67%。
为此该院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大“巡回审判”力度。对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尽量安排“巡回审判”,通过个案审理,使同村村民认识到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方面的区别,意识到婚姻登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二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要对当事人尽到教育义务。告知其同居不等同婚姻,双方无法获得夫妻共有财产权、继承权等方面的法律保护,一旦生育子女,子女的相关权益也会受到影响。三是与辖区司法所、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向镇村村民和社区居民发放婚姻法宣传手册,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对咨询群众中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建议双方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以利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