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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活用“四法”调解离婚案件效果好

  发布时间:2009-08-11 10:27:44


    今年以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工作中,认真分析婚姻家庭案件特点,灵活运用“四法”进行案件调解,有效提高了调解结案率。

    一、亲情法,缩短当事人与法官的心理距离。法官在办理离婚案件中,在初步了解案情后,通过家庭成员及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朋友说服劝导,用亲情感化,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以此缩短当事人与法官的心理距离,促其接受调解。

    二、缓和法,缓解当事人对立的情绪。有的离婚当事人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也在一起打闹了几十年,双方矛盾由来已久,积怨较深,双方都觉得彼此在一起越过越没有意思,遂起诉离婚;有的结婚时间不长的年青当事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而一时冲动,遂起诉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则采取缓和的办法,缓解当事人对立的情绪,就可能挽救一个濒临解体的家庭。

    三、教育法,引导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婚姻观。通过庭审,审判人员在听取离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找出双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当事人的心理,适时地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注意把依法审理与进行法制宣传、批评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注重引导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婚姻观,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和良好的道德风尚,这种方法可以缓解双方矛盾,促成婚姻和好。

    四、疏导法,引导当事人坦诚相告,相互让步。有时离婚双方均对对方不满,双方又都不愿意坦诚相告,在这种情况下,将双方分开来分别做工作,了解其对对方不满究竟在哪里,要对方怎样做才肯让步,然后进行疏导,适时开展调解工作。

    截至目前,该院审结的离婚案件有81.4%以调解方式结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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