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雇员受害赔偿案日前在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刘某与张某(男)生前同居五年未办理结婚,其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刘某系淇滨区大赉店镇村民, 2005年开始与张某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二个小孩。2010年7月10日上午,王某雇佣张某帮助拆除厂棚,工作中,张某不慎从高处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等要求王某赔偿损失,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无果后向淇滨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相关费用,刘某以自己身患重病又无生活来源为由,要求王某支付生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计算。本案中,刘某与张某虽共同生育二个小孩,但到张某死亡时,两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未形成合法的婚姻。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刘某与张某也未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因此,刘某不是张某的法定近亲属,即使其有重病又无生活来源,张某也无扶养义务,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要求王某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