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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儿子改姓,生父仍需尽抚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0-09-18 09:46:33


    日前,淇滨区法院大赉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原告李某与其丈夫张某于1997年8月离婚,经法院判决双方刚满一周岁的儿子随其母亲生活。孩子到了上学年龄,其母亲将儿子父姓“张”改为随其母姓“李”。现在儿子已上初中,随着消费支出及教育费的不断提高,原来判决每月100元的抚养费显然偏低。2010年7月,李某以其儿子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其儿子生父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每月600元。

    被告应诉辩称:原告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父姓改为母姓,其否认父子关系,表示不再支付抚养费。庭前,双方见面后情绪非常不稳,剑拔弩张。法官见状进行背靠背调解,向原告讲明,增加抚养费需具备一定条件,现在被告工资有所提高,但按标准也不可能增加那么多。开庭时我们对被告讲,不能因为孩子改姓,被告就与儿子脱离了父子关系,通过给其讲解相关姓名权的法律知识,被告情绪有所好转,但仅同意增加抚养费100元/月,双方仍存在差距。我们问被告其工资每月多少,他自认基本工资1210元/月。于是我们向其释法,耐心疏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抚养费由原来100元/月增加到300元/月。直到孩子高中毕业。双方均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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