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事实劳动关系发生 得到救济补偿应该

  发布时间:2010-10-08 09:01:39


    日前,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获得养老保险费2万余元及滞纳金。并由单位支付失业救济金等共计2万余元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1993年10月至2008年7月,被告张某在原告某邮局从事投递工作。期间,2005年至2008年4月30日被告张某工资由400元降至280元,2008年5月至7月的工资原告某政局缴纳了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余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告某邮局未予缴纳,原告某邮局未为被告张某缴纳失业保险费。2008年10月7日,被告张某向仲裁委提出申诉。2008年11月21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某邮局为被告张某缴纳1995年1月至2004年9月及2006年1月至2008年7月未支付。2007年10月原告某邮局为被告张某办理医疗保险,并为其缴纳了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的医疗保险费,某公司为被告张某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原告某邮政局对裁决不服。为此双方争执成讼。

    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1993年10月至2008年7月,被告张某在原告某邮政工作。期间,2005年被告张某工资由400元降至280元,2008年5月至7月的工资原告某邮局未支付,2007年10月原告某邮局为被告张某办理医疗保险,并为其缴纳了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的医疗保险费,某公司为被告张某缴纳了2004年10月至2005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余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告某邮局未予缴纳,原告某邮局未为被告张某缴纳失业保险费。该事实双方认可,应予以确认。而裁决书裁决程序、实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燕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1675545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