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租赁房屋拒绝腾房,而被判赔偿返还租赁房屋,并赔偿出租人至交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损失。
原告王某代其公公牛某管理房屋,2009年5月10日,王某与被告朱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牛某房屋出租给朱某使用,双方并对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等进行了约定,并对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装修改善他物的范围及处理、返还房屋的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现朱某仍在继续使用该租赁房屋。故双方争执成讼。
淇滨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某代表房屋所有权人牛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朱某应当在期满之日返还租赁房屋。因合同到期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继续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