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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嫁”牵出违章建筑

  发布时间:2010-10-08 10:05:15


    自己住了的一年多的房子突然移了主,一房被卖了两家。近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06年12月18日,常某与建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楼房一套。并将全部购房款付清,交付于本案第三人董某,董某为原告常某出具了加盖建筑公司第九项目部公章的收据1份,并将房屋交付常某。2008年7月9日,被告张某、李某与被告建筑公司第九项目部销售协议书,购买该楼房。并将全部购房款付清,交付于本案第三人陈某,陈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后原告常某与被告张某、李某就涉案房屋发生争执。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该案争议房屋未在规划许可证规划的范围内,属违章建筑。且该房屋系被告建筑公司申报建设。被告建筑公司第九项目部行使处分权没有经被告建筑公司授权。

    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其中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的一种情形。本案中,涉案房屋未在规划许可范围内,属违章建筑,且被告建筑公司第九项目部未在被告建筑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就涉案房屋分别与原告常某及被告张某、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两份购房协议均违反了我国强行性法律规定,故均属无效协议。

    董某、陈某收到二家房款后,未将售房款项交与被告建筑公司。该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过程中,根据我国对履行过程中的无效合同处理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已履行的部分,受领该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应将财产返还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相互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常某作为本案原告,经本院释明后,明确表明不变更其诉讼请求。因原告常某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故其要求确认被告建筑公司与被告张某、陈某签订的销售协议书无效、责令三被告返还涉案房屋及赔偿其各项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原告合同的标的物为违章建筑,属无效民事行为,故该合同无效。

    本案中,涉案房屋未在规划许可范围内,属违章建筑,原告与该建筑公司第九项目部签订的合同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故属于无效合同,且被告建筑公司第九项目部在未得到该建筑公司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对外就涉案房屋分别与常某及张某、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两份购房协议均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均属无效协议。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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