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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液化气要小心 危害健康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0-09-27 10:08:54


    液化气是一种高危险气体,使用时一定要备加小心,一旦发生事故危害了健康,于人、于已均有害。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审理一起因使用液化气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液化气公司赔偿原告赵某等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 441.30元;

    原告赵某系死者白某之母,原告王某等二人系死者白某的子女。2004年11月17日,白某与前夫王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子女王某二人由父亲王某某抚养。离婚后,2005年,白某与案外人葛某开始在淇滨区军民花园四区8号楼2单元1楼东户居住。2007年8月7日,白某在使用液化气时发生爆炸,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支出医疗费13 287.74元。鹤壁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根据火灾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这起火灾是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

    淇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07年8月7日,白某在使用液化气时发生爆炸,经救治无效死亡。鹤壁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根据火灾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这起火灾是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三原告要求被告液化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2003年9月28日案外人葛某使用被告液化气公司液化气及租用其钢瓶,葛某与被告液化气公司之间存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白某在与葛某共同生活期间,也与被告液化气公司形成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被告液化气公司作为从事高危行业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液化气发生泄漏后,如何正确处置的指导义务,但被告液化气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已尽到上述指导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该起火灾是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发生爆炸造成,而如何安全使用液化气是一般性常识,该起事故的发生白某也有不当使用液化气的过错,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的过错,本院现酌定被告液化气公司承担三原告损失的10%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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