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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我的雇主 谁来赔偿我医药费

  发布时间:2010-09-28 10:10:40


    2010年6月7日鹤壁市淇滨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由许某赔偿黄某损失50 525元

    2009年9月28日,黄某(乙方)与甲公司(甲方)签订了联销合同书(但未加盖公章)1份,约定:甲方提供三层少淑女位置的50平方米的柜台给乙方经营商品,合同有效期乙方委托甲方代收营业款,并须分别按照每月营业额的20%和1.5%上交甲方作为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后乙商场在该合同上补盖签章,并替代该公司依约继续履行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黄某依约接受该商场统一管理,并按时交纳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2010年1月4日,原告黄某雇佣的员工周某在该商场门口因地面结冰滑倒受伤。2010年4月6日,本院依法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由原告黄某赔偿周君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 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原告黄某向周某支付了赔偿款共计50 000元,并承担了诉讼费用525元。因原告黄某与该商场协商理赔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该商场系个体工商户,被告许某是该商场业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联销合同、该商场的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本院作出的(2010)淇滨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鹤壁市淇滨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黄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属有效。乙商场在合同上补加公章的行为应视为甲公司将其在该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乙商场,该行为因为原告黄某的默认而有效,原告黄某和乙商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乙商场作为管理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应为原告黄某提供安全规范的经营环境,履行日常安全维护的义务,其在商场门口结冰的情况下,未及时清理,也未采取其他防滑举措的行为,是导致原告黄某所雇佣的员工滑倒受伤的直接原因,原告黄某因此所受经济损失理应由乙商场负担。又因被告许某系商场个体业主,故原告黄某要求被告许某赔偿其损失50 52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华某并非乙商场股东,故原告黄某主张被告华某共同赔偿其损失50 525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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